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林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如玉 間請求清償償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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