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世清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