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世清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