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捌佰伍拾柒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