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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