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小調字第545號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 到
相對人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如附件所示租賃契約糾紛,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陸仟 參佰貳拾元正,並
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不得再對相對人請求返還押租金。
三、兩造不得再執如附件所示租賃契約對對方主張任何的權利。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