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20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