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小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宜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領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約定循環使用額度,及年息18%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依
約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則以循環信
用利息加計10%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使用迄今尚積欠98年2月3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
之信用卡消費款本金共計新台幣(下同)24,987元,利息暨
違約金計1,571元,合計共26,558元,履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爰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信用卡使用條款約定未必合理,發卡當時原告並
未給予合理之審閱期。且被告先前自98年3月16日起至98年7
月15日止,已支付共計500元予原告,此部分應先充抵本金
,原告所述本金部分應減少為20,169元。另合理之利息應按
年息1%計算,故自9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應以前述利
息計算,該期間亦不應另行收取所謂之違約金。再者,茲因
百年一遇之全球不景氣,造成被告於多家金融機構負債總計
100多萬,如受不利之判決,懇請准予被告自100年8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得分期按月給付200元,既可確保原告債權
,又得使被告度過難關,進而減少社會問題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前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逾期
帳款轉列催收通知書1紙,信用卡申請書2紙,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條款)5紙,及信用卡消
費明細帳單共7份為證,堪信屬實。
四、被告抗辯之理由,均無可採,詳述如下:
(一)被告辯稱信用卡使用條款約定未必合理,原告並未給予合
理之審閱期云云,惟查本件信用卡使用契約,雖未明定契
約審閱期間,惟該信用卡申請書中申請人謹同意下述聲明
:第6條載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將與
信用卡同時發送,若您對約定條款有異議時,請於7日內
將信用卡折斷繳回原發卡單位,否則視為允諾本約定條款
)。」此與審閱期間之立法目的在使消費者得充分了解定
型化契約條款相當,被告如不同意信用卡條款者,可剪卡
退回原告,然被告長期使用該信用卡消費,遲至積欠相關
款項後始辯稱原告未給予合理之審閱期間,實屬違反誠信
原則,被告辯稱信用卡條款不合理、未給予審閱期間云云
,自無可採。
(二)被告辯稱本金應減少為20,169元,合理之利息應按年息1%
計算,自9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應以前述利息計算
,該期間亦不應另行收取所謂之違約金云云。然按清償人
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
法第323條定明文。被告主張繳納之費用應先充抵本金云
云,並無依據。而本件信用卡條款已明文約定相關之循環
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考量信用卡乃以持卡人之信用
為基礎而發卡,原告並無取得任何擔保品,被告消費在先
,原告先予墊付後按月向被告求償,原告擔負將來無法獲
得清償之呆帳風險,則約定一定程度之循環利息及違約金
,尚難謂有何顯失公平之處,被告片面主張利息應按年息
1%計算、原告不應另行收取違約金云云,尚屬無據。
(三)至被告辯稱,其向多家金融機構借款,負債總計100多萬
,懇請准予自10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分期按月給付
200元,如此既可確保原告債權,又得使被告度過難關,
進而減少社會問題等語。經查:被告如確有債務無法清償
或無法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
更生或清算程序,此部分並不妨礙原告請求權之行使,併
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包含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葉瑩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