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龔天發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37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
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 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宏嶧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肆萬參仟陸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