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25號
上訴人 乙○○
6號之4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下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
8月6日寄存該上訴人住所地轄區之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
門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參,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