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9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金圓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98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判定原告已否繳納足額裁判
費。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負修復
其所有坐落高雄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義務及
給付原告27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以被告修復系爭房屋漏
水所需費用與給付原告房租損失275,000元合計。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修復系爭房
屋漏水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並加計275,000元),按此價額依
法繳納裁判費差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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