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6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
軍事法院94年度台審字第1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甫於民國95年8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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