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