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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