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偉豪律師
鍾永盛 律師 莫詒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內關於「 林小燕 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林小燕律師」之記載,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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