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