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06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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