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68,247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梨敏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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