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 洪詔琪 本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笙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笙億工程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 楊謙雄 為被告笙億工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本件原告係提起確認與被告笙億工程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屬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以被告笙億工程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笙億工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笙億工程公司原登記之監察人李妙好已經另提起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832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32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至18頁),故被告笙億工程公司現無監察人,被告笙億工程公司於本件訴訟即屬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則原告以楊謙雄為被告笙億工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笙億工程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笙億工程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