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債權人 黃俊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武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聲請狀僅記載自99年12月起,未述明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