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02號聲明人古良玉
樓聲明人 古采玉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古明光 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整。
二、提出經聲請人本人簽名及蓋如印鑑證明印文之拋棄繼承書。
三、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