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55號原告 林梅香 被告 李鑫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於家事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
6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清怡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