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
丙○○○
戊○○
甲○○
乙○○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三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