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正彥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忠生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