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春能 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和傑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七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張世展~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