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家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反訴被告)甲○○即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四二號)各自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乙○○並提起反訴,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張世展~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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