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G
原告皇家精密研磨代表人黃福全原告利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代表人戴平山共同訴訟代理人徐美玉律師被告秋雨塑膠廠代表人吳德文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