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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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至七日間,收受某不詳姓名人士交付明知係他人所丟失號碼『UDW─八O二號』之機車牌照一面(丙○○所有、同年九月二日夜晚九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榮民醫院旁失竊),竟予以收受並據為己有,改懸在其自有機車(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已不知去向)上使用;同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許,甲○○騎駕改懸掛車牌號碼『UDW─八O二號』機車,於行經台南縣永康市○○街○○號前,為警方人員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參照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三年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收受贓物罪嫌,係以:㈠被告甲○○騎乘之機車(原車牌號碼000-000號)所懸掛之「UDW-八0二」號車牌係丙○○所有,九十一年九月二日於台南縣永康市榮民醫院旁失竊,遭警於同年九月七日當場查獲;㈡被告自承該車為其妻乙○○所有,向來均為其騎用;㈢被告無法明確交代該贓物車牌之來源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收受贓物之犯行,辯稱:不知道車牌為何掛在伊機車上,被警察查到的時候才知道車牌不見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許為警查獲時騎乘之機車所懸掛之「UDW-
八0二」號車牌原係 陳香枝 所有,交付丙○○騎用,引擎號碼四JM-二一一九一七號機車所懸掛之車牌,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二十一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農民醫院旁失竊(機車未失竊)等情,業據證人丙○○證述甚詳(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警訊筆錄),並有贓物領保管單乙紙附卷可佐,是被告騎乘掛著陳香枝遺失之車牌之機車,而該車牌係屬贓物乙節,足堪認定。
㈡按刑法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之行為人,除主觀上對於所收受之客體為
贓物應有認識外,尚應實際確有收受之行為。一般而言,為行政管理需要,機車均應懸掛原配屬之車牌,然車牌並非不可輕易拆卸而與機車分離之物,是尚非可單憑被告騎用懸掛陳香枝失竊之車牌之單一事實,即當然推認被告有收受贓物即車牌之犯行,尚應綜合其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㈢次查,證人即現場查獲警員 王志宏 證稱:將被告攔下時,有詢問車牌來源,其回
稱說車子是妻子所有,都是其騎用,但不知道為何會懸掛別人的車牌,當告知他騎的機車懸掛的是別人失竊的車牌時,他一臉糊塗、錯愕,且不相信,當場打電話向他太太求證,核對後發現不對才願意跟我們一起回警局。伊查到被告的機車是懸掛失竊車牌之後,自台南市尾隨到台南縣,他都沒有作案的跡象,所以才將之攔下,過程也很平和,他並沒有反抗,因為他是騎乘懸掛別人失竊的車牌,所以照規定一定要移送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審理筆錄)。據此可知,被告遭警攔查時,顯示出對該車所懸掛車牌非配屬於該車乙節混然不知之反應,與一般人初聞與認知相違之情事時之反應相符,亦與其前開辯詞核屬一貫,是應可認其所辯應非虛妄杜撰之詞。
㈢又查,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為其妻乙○○自八十四年起持有,多供被告個人騎用
,平日多停放在住家巷口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附於警卷可佐。該車既為被告常年騎用,則被告無須依靠車牌號碼,即可輕易自眾多車輛中辨認取得騎用之情形,恆屬可能,要與偶然自他人借用車輛,須倚賴車牌加以辨識者有別,是其前開辯詞,亦符合常情常理,應堪採信。被告對於其妻交付使用之車輛何時改懸 陳秋香 所有遺失之車牌既不認識,則其無法證明該車牌來源,亦屬當然,自不能據此即認定其成立收受贓物罪。
五、本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確信之程度,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收受贓物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述說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榮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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