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在高雄市○○區○○街○○○號前,見被害人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於上址,且其上插有錀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該支錀匙竊取機車,得手後留供己用,嗣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一時五十五分許,甲○○在高雄市○○區○○○路○○○號旁正欲騎乘該輛機車時,為警當場查獲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八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網路新聞資料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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