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法官王雅苑
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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