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О九號
原告 留錦秀 原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戊○○律師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伊並未駕車肇事導致被害人 黃建生 死亡,並無負賠償責任之必要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再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威龍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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