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竊盜罪等,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條例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7月8日│95年9月3日│95年9月4日│││至96年2月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4127號│26152號│2615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事│案號│95年度訴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實││第3569號│第838號│第838號││審├──────┼──────┼──────┼──────┤││判決日期│96年3月23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第3569號│第838號│第838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5月15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條例│第1項第2款│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備註│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年度執第7345│年度執第│年度執第│││號│10020號│1002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2日│95年10月3日│95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年度案號│偵字第26152│偵字第26152│偵字第2615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實││第838號│第838號│第838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第838號│第838號│第838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項第2款│第1項第2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備註│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年度執第│年度執第│年度執第│││10020號│10020號│100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