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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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於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扣案之吸食器1個係
專供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依法應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