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994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5月31日向訴外人門得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門得揚公司)購買商品,辦理分期付款,並訂有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依上開契約第5條約定,門得揚公司得將債
權讓與原告,原告以本件訴狀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被告
自94年5月21日即未依約繳款,計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
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產品訂購明細單暨分期付款申請書、
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分期付款本息沖
銷表各1份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
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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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5年度桃小字第1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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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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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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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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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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