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7號
代 理 人 許世彣 律師
相 對 人 禹昌冷凍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禹昌冷凍食品興業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禹昌冷凍食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
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
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