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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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庭期前,提出
系爭房屋最新課稅價值證明(即房屋稅單),並按其價值繳納裁
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