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營簡字第494號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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