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560號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甲○○
3弄1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