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義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義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於99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