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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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黃立鎗
黃立吉 被告 黃清溪
6弄22號 黃清香 黃王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4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3.05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79,3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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