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陳世軒
被   告  李建維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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