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瑋力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
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