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連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風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令該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