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4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姚宜姈
       林彥甫
被   告  羅國宏
      羅 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
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 羅郭麗卿 就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四日經臺
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羅國宏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
下同)40,469元及利息未為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104年度
營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詎被告羅國宏明知
有負債,竟於民國104年7月9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其母即被告羅
郭麗卿所有,損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
定行使撤銷權,並請求被告羅郭麗卿回復登記等語。並聲明
: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應予撤銷;被告羅郭麗卿應將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羅國宏所有。
三、被告等則以: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 羅登輝 所有,因羅登輝於
96年12月13日死亡,系爭土地由羅登輝之配偶即被告羅郭麗
卿繼承。詎被告羅國宏未經被告羅郭麗卿同意,擅自取系爭
土地所有權狀,於103年3月12日將系爭土地登記為自己所有
。嗣因系爭土地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聲請
拍賣,被告羅郭麗卿乃於104年6月29日代被告羅國宏清償中
信商銀之債務,羅國宏並於104年7月9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
移轉返還予被告羅郭麗卿,故無原告所述脫產情事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羅國宏積欠其信用卡消費款40,469元及利息未
為清償;原告業已取得本院104年度營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被告羅國宏於104年7月9日將其名下所有系
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羅郭麗卿
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營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暨確
定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所有權異動索引、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
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之全卷資料
查明無訛,堪信為真。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
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羅國宏對原告負有債務,其將所有之系爭土地無償贈與
被告羅郭麗卿,並於104年7月14日完成物權移轉登記,堪認
被告間贈與系爭土地之行為害及原告債權。是原告訴請撤銷
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暨訴請被告羅郭麗卿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
回復登記為被告羅國宏所有,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被告等
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況被告
羅郭麗卿代被告羅國宏清償中信商銀之債務金額為72,000元
,與系爭土地價值難謂相當,被告等依此主張系爭土地之移
轉並非無償等語,亦難憑採。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
告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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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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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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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區○○○○段│3890│建│197│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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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市○○○區○○○○段│3892│建│71│1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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