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盧建新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