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65,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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