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惠 如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