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楊世梅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
持有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352,800元,到期日為110年9月26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
被告就其中323,400元範圍內,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經本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819號
民事裁定附卷足稽,堪認原告係就票面金額於323,400元之範圍
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2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