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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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