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6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689號聲請人 劉品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宇謙 (原名 曾能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票號469495原本1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2月6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469495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