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聲請人 張簡宇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緯倫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