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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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

聲請人 張簡宇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緯倫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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