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3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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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553號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務人鍾幸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居芮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後執行,惟查,債務人無勞保投保資料,故本件僅執行調查債務人之郵局資料,屬應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趙書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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